各位老师:
根据学校人事处、学生处关于《关于聘任学业导师的通知》精神,学校决定为各书院聘任首批学业导师,请各位老师仔细阅读文件(见附件1、2),本着服务学生的精神积极报名,请于2009年4月9日前,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周建伦(82656844)处办理报名手续。
附件1、关于聘任学业导师的通知
各学院:
依据《西安交通大学学业导师聘任暂行办法》(西交人【2008】78号)规定,学校决定为各书院聘任首批学业导师,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如下:
一、聘任对象: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全校教师。
二、导师职责:指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,参加社会实践、科技创新等,心理和就业咨询等工作。
三、任程序:
1、各书院将拟聘学业导师的需求计划和要求等资料,于4月初发送到有关学院,并做好相应的宣传与咨询工作。
2、各学院应在个人申报或个人同意的基础上,于4月10日前提出学业导师推荐名单报学生处。(学生处联系人:李新安;联系电话:82668033)
3、学生处配合“学业导师聘任委员会”,于4月中旬组织学业导师选聘活动。并组织聘任仪式,颁发聘任证书,正式启动书院学业导师制各项工作。
四、几点说明与要求:
1、《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》(西交人〔2007〕100号)规定:“教师岗位以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建设、服务相结合的结构工作任务为职责” 。“服务”作为教师结构工作任务的组成部分,主要是指教师承担党务或行政工作、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、国际国内学术组织任职、校内各类委员会任职、对外交流、校内外其他社会服务等。
2、“服务”工作是教师聘期合同考核的重要内容,也是高级职务聘用的重要条件,学校对“服务”工作内容的考核,一般将以行政组织或学术组织正式发布的任命文件、聘任证书及有关部门对其工作效果的评价等作为认定的标准依据。
3、担任学业导师是教师岗位职责结构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,希望符合条件的各位老师踊跃报名,积极承担学生学业指导任务,为书院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附件2、学业导师聘任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推进书院建设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学校决定为书院本科生配备学业导师。为做好学业导师选聘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担任学业导师是教师的结构工作任务之一。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教师,均有兼任学业导师的资格与义务。
第三条 学业导师的聘任
1、学校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“学业导师聘任委员会”,负责学业导师选聘工作,具体由学生处负责落实。
2、学业导师原则上每学年聘任一次,每次聘期一年。一般采取个人申报、学院推荐、学业导师聘任委员会遴选、所聘书院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聘任。
3、具有学业导师资格的教师,原则上每三年应担任一届学业导师。
第四条 学业导师的职责
1、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,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,帮助学生制订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发展规划;
2、 为学生选修课程、制订学习计划、选择专业方向提供咨询与帮助;
3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、社会实践等活动,发掘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;
4、为学生就业提供指导意见;
5、其他可能提供的帮助。
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方式
1、个别指导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学业导师可针对学生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辅导,也可以班级、支部、社团等为单位开展集体活动。
2、学业导师应定期与学生当面交流,平时主动与学生保持联系。
3、学业导师应在每学期初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,学期末与学生一起总结学习情况。
4、学业导师应及时向书院或学院反馈学生的学习、思想情况,并对教学计划的合理性与实施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六条 学业导师与学生的见面时间每月应不少于4小时。
第七条 学业导师开展工作由所在书院协助组织。书院应为每一名学业导师指定一名联系辅导员。
第八条 学业导师聘期结束,由所聘书院给出评价意见并反馈至其所在学院,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。
第九条 学校对于担任学业导师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将给予表彰奖励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、学生处负责解释,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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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4月3日